洩當事人名字 警署判賠40

 

 

警政署警光雜誌網站「警政新聞」以「單純車禍演變為強盜」為徵信公司題,刊登盧某全名指他是強盜犯,盧某後來獲不起訴處分,台北地院認為,警方違反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,未隱匿嫌犯姓名,昨判警政署應付盧某國賠40萬,並在警光雜誌網站刊登道歉啟事3天。

 

被稱嫌犯男子 獲不起訴

 

警光雜誌昨天表示,還不知道法院判決依據為何,等收到判決書再做處理與護貝機回應。盧某主張,92年間他在桃園縣大溪鎮與黃姓人士發生追撞,他認為當時只是單純車禍糾紛,警光雜誌網站卻指他涉及強盜、傷害等徵信罪嫌,刊出他的全名;盧某認為警光雜誌侵權,提告求償280萬。

 

警政署主張,警政新聞由各分局及員警提供資料,若有人對網站內容有意見,警光雜誌網站會做事後處理,96年間盧某胞姊反映此事後,即將此報導撤下,各大搜尋網站雖仍可找到此報導,但已與台北徵信社警光雜誌無關。

 
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員警偵辦案件階段,事實往往還不明確,當事人將來可能被認定不涉犯罪,警方應遵守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,在報導徵信社警政新聞時採事前審查、隱去犯罪嫌疑人姓名或限制閱覽人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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