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自中時電子報徵信社 徵信社

在竹科擔任工程師的卅三歲吳姓男子,兩年前在網路認識十一歲國小女童,竟專程驅車到台南接女童下課,載到汽車旅館住一夜發生兩次關係;事後雖和家屬和解,檢察官也建請法官判緩刑,但法官認為其罪行應一罪一罰,判他應服刑四年。


專科畢業的吳姓男子,是竹科某科技公司的工程師,一直沒有結婚;九十七年十一月間,在交友網站上,認識當時只有十一歲的某國小女童。十一月廿九日,吳某竟駕駛轎車從新竹南下台南,到校門口接她。


吳男將女童載到台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內,先猥褻她,再發生關係;兩人一直住宿到隔天早上,吳男又與女童發生一次關係,案經女童母親提出告訴。


本案在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期間,吳某以卅萬元和女童母親達成和解,並與其家人一直保持交往,檢察官也認定吳男行為是集合犯,應以一罪起訴,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,又考量吳某沒有前科,建請法官給予緩刑機會。


但台南地院、台南高分院法官均認為,吳某所犯與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罪名,是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重罪,依法不能給予緩刑機會,而且二次犯行,均應採一罪一罰原則,應各判處三年二月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。本案還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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