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/05/21

〔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結婚來台、已取得我國身分證的何姓中國籍寡婦,與台北市萬華區已婚吳姓男子,婚外同居2年多,去年分手後,何女拿出吳男蓋指印的同居包養合約書,告上法院要求吳男支付說好要送她的房子、每月3萬5000元、共91萬元同居生活費,吳妻看到訴狀才知老公偷吃,怒控何女侵害配偶權,求償100萬,台北地院今判何女應賠償30萬。婚前徵信費用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何女是中國浙江舟山人,數年前嫁來台灣,喪偶後在萬華開熱炒小吃店,99年6月在店裡認識已結婚35年的吳男,同年10月同居,12月簽同居契約,去年2月分手後,吳女提告要求吳男履約。

合約明定吳男須在1年內贈送一棟價值至少150萬人民幣(約新台幣700餘萬)的新樓給她,同居期間每月資助她台幣3萬5生活費,何女的義務是不得在色情場所工作,也不能與其他男人同居,合約效力至兩人分手為止,但吳男從未付他半毛錢。

合約上吳男只蓋指印,沒有簽名、蓋章,指紋比對吻合,他承認同居,但不承認有簽合約,說應是何女趁他喝醉或睡著時,抓他的手偷蓋;法院認定何女明知吳男是婦之夫,仍與他同居,徵信社尋人合約違反善良風俗,且合約中答應的贈與尚未送出,被贈方不能補討,判何女敗訴。

何女這一告,反倒成為通姦證據,吳妻在家收到訴狀,追問老公,老公承認婚外情,吳妻控告何女刑事通姦、民事侵權,刑事北檢已起訴,北院審理中,民事方面北院認定何女明顯破壞他人夫妻圓滿,應賠償吳妻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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