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被抓姦賠了50萬

〔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彰化縣的張姓男子和楊姓女子到旅館「開房間」,被張妻逮到,楊女以50萬元和張妻和解,並承諾要斷絕往來,否則賠償100萬元。沒想到2人藕斷絲連,不時以電話聯絡並多次相約出遊,張妻提告且要求楊女賠償100萬元,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2人雖有「交往」卻無進一步發生關係,判處楊女賠償20萬元。

仍與人夫出遊挨告

判決書指出,去年6月間張姓男子和楊姓女子到高雄市某家旅館「開房間」,張妻找徵信社跟拍而發現,楊女賠償張妻50萬元,雙方並簽立和解書,內容提及楊女承諾要與張男「絕對斷絕往來」,否則要賠償100萬元。

沒想到2人藕斷絲連,在4個月內打了221通電話相互聯絡,並多次相約到彰化北斗、員林、溪州、大村、南投等地出遊及喝咖啡,張妻認為楊女和其丈夫密切、頻繁地交往及聯絡,已破壞其婚姻生活,並違反和解書的承諾,因而提起告訴,要求楊女依約賠償100萬元。婚前徵信費用

無發生關係也要賠

台中高分院審理時,楊女坦承2人確實有聯絡,但只是一般朋友關係,並無逾矩行為,更沒有到旅館「開房間」,並不構成賠償要件。但法官認為,雖無法證實2人有通姦情事,但楊女和張男頻繁聯繫及出遊,已違反其和解書之承諾,但衡量其所造成之損害,最後只判處楊女要賠償張妻2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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