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新聞網

一名男子外遇產女,還接小三到樓下住;他的林姓妻子某日與「樓下女鄰居」吵架,被嗆「妳老公跟我上床,連小孩都生了。」才驚覺丈夫劈腿。林婦告兩人妨害家庭,因逾越五年追訴期不起訴,後來請徵信社拍到丈夫與小三出遊及親密互動,提告求償一百五十萬元。

一審認為跟拍的照片只有擦手臂、拉衣服,沒逾越朋友關係,判決免賠;婚前徵信找哪一家最好二審認為有婦之夫應保持交友分際,兩人不是夫妻卻數天同進出,還有肌膚接觸,侵害林婦的配偶權,判決兩人連帶賠償林婦五十萬元。

林婦結婚超過四十年,育有三名子女;她丈夫廿四年前外遇產下一女,隨即就接小三到同社區住;林婦被蒙在鼓裡多年,直至前年和對方爭吵,被嗆聲才知丈夫外遇。

林婦前年告丈夫和小三妨害家庭,但因妨害家庭罪追訴期僅五年,林婦無法舉證丈夫與小三在五年內仍發生性行為,檢方以逾追訴期為由處分不起訴,林婦另提出民事求償官司指出,得知丈夫外遇廿多年,還把小三接到樓下住,宛如晴天霹靂;她天天以淚洗面,體重從四十二公斤掉到卅六公斤,身心煎熬。

她說,前年暑假找徵信社查,拍到丈夫和小三前往護膚店,並在河堤公園獨處;徵信社也拍到丈夫載小三到基隆,三天後又拍到丈夫拿毛巾擦臉、胸口後,用同條毛巾幫小三擦身體。此外,女兒和小三女兒名字只差一字、筆劃相同,可見丈夫對小三母女的重視。

林婦的丈夫和小三都說,兩人生下女兒就結束感情,但身為孩子的父母,難免有接觸;孩子的媽媽偶爾請孩子的爸爸開車,純粹是朋友間幫忙,與私情無關,但高院合議庭認為兩人已侵犯林婦配偶權,要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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